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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开瓶费案宣判

中国的法院或者法官都是不够专业水平的,我这样说是因为看到开瓶费的官司宣判了。

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,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“开瓶费”。认为对方是“强制消费者消费”,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。近日,认定“开瓶费”属于不当得利,海淀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———至此,北京首起饭店“开瓶费”官司,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。

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,按照《消法》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“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”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,系格式条款,应属无效。
没错,这100元开瓶费肯定是不当得利,应当判返还。可是这自带酒水另收服务费怎么是单方意思表示呢?王先生坐下点菜吃饭,饭店明示自带酒水另收费,王先生也许默认接受,也许强烈抗议不接受,但事实是他吃了饭,合同成立了。做生意的人谈判讨价还价,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都是在表示单方的意思,但在交易成立签订合同后就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除非一方欺诈。王先生明知自带酒水收费还要吃饭,那么他就接受了这一条款。如果自带酒水收费是单方意思表示,那么我说所有的饭店菜价都是单方意思表示,都没有和消费者商量,所以按照海淀法院的逻辑,食客吃完了饭还可以告饭店价格违反公平交易原则,那菜价应该按照市场价加上加工费和其它费用!凭什么定那么贵的价格!

饭店不是医院,它不是公共的社会资源,消费者可以选择饭店,同样的饭店也可以选择消费者,今天就在必胜客门口贴着不接待衣冠不整者的告示。如果恶搞的话,什么叫做衣冠不整?汗衫短裤不准么?汗衫短裤都可以上街,凭什么不让进必胜客?按照海淀法院的逻辑,那也只是单方意思,是格式条款,无效!

对于王先生和那家饭店,正确的做法是王先生应该离开那家饭店,饭店也宣告不接待王先生,如果王先生一定要自带酒水的话,谈判破裂,交易不成。有看客可能要问,那现在饭店都不让自带酒水怎么办?我说现在奔驰宝马都卖得比QQ贵,我就想用QQ的价格买奔驰宝马怎么办?消费者协会说,您要么甭吃,要么回家自己造奔驰宝马去!

说到不当得利,那么高的房价难道是正当得利吗?我们消费者可以不上饭店,政府也不需要提供公共食堂。可老百姓需要的住房这样的公共资源,政府却无能地不能提供,让开发商正当地获得不当得利。法院有这胆子、有这能力判吗?如果有消费者状告开发商不当得利的话。

法律永远落后于现实,需要靠判例,或者说官司推动。英美法系的判例非常好,一是Common Law来自社会现实,不需要落后的法律文本才能判决,很多时候用用Common Sense就能判!二是案例,英美法系在法律落后于现实的情况下,一个经典的案例判决就大大推动了法律的发展。在学商业的时候,学到很多经典的案例都是几百年前农民、小商人之间的借贷或其它的小生意纠纷,当时经典的判例造就了现在的西方商业法律体系。而在中国的这样的环境,同样的案子会有不同的判决,除了政治因素,法官的素质低下也是重要的原因,上面海淀法院判决的理由我认为是不成立的,开瓶费应当退还,但是饭店的明示不是单方的意思表示,海淀法院你有能力找到理由判饭店退还开瓶费吗?

海淀法院,我以后敢拿着啤酒可乐到5星级酒店去吃饭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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